4元“肉末蒸蛋”无肉末,顾客索赔获法院支持

发布于:2025-07-24 阅读:2
今年6月,王某两次在某餐饮店点4元“肉末蒸蛋”,却都没发现肉末。服务员称“本就如此”,还让加调料提味。王某不满投诉,调解无果后起诉索赔500元。法院审理认为商家构成虚假描述,侵犯消费者权益。最终经调解,商家赔偿300元,王某撤诉,此事件给商家和消费者都敲响了警钟。

近日,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因菜品名不副实引发的纠纷案,引发了广泛关注。今年6月15日、16日,老顾客王某两次在某餐饮店用餐,均点了4元一份的“肉末蒸蛋”小碗菜。

肉末蒸蛋

然而,两次菜品端上桌时,盘子里都只有孤零零的蒸蛋,不见肉末的踪影。作为店里的老顾客,王某当即向服务员质疑,可服务员却称“本就如此”,并提议加调料提味。王某对此十分不满,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某进而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索赔500元。庭审中,餐饮店老板辩称“肉末蒸蛋未必含肉末”,且每份价格才4元钱,认为王某小题大做。

消费者维权

但下陆法院承办法官指出,从一般认知来看,“肉末蒸蛋”这一名称清晰指向含有肉末的菜品,是消费者的合理期待,也是商家的明确承诺。应当有肉末而实际未添加肉末,构成对菜品成分的虚假描述,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此外,菜品价格高低不能成为商家违背诚信的理由,即便非故意欺诈,名不副实也会误导消费者。且王某以老顾客身份两次提醒,餐饮店却不引起重视,反而消极处理,有违诚信经营的基本要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王某主张500元的赔偿金额,有其合理性。

诚信经营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和调解,餐饮店老板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主动向王某诚恳道歉,并积极提出解决方案。王某接受道歉,并主动降低索赔金额。最终,餐饮店老板赔偿300元,王某撤诉。

“王某这份‘较真’,守护的不仅是个人权益,更是消费者对透明消费环境的朴素期待。”下陆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陈婷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遇“名不副实”应依法维权;对商家而言,诚信是金字招牌,是长久经营的根本。

二维码

扫一扫关注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admin@pbootcms.com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标签: 肉末蒸蛋 虚假宣传 消费者维权 诚信经营

相关文章